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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13/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監獄獄長建議,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下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警司職級晉升開考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得分的評分計算公式:
C = AC x 20% + (PC+E) x 35% + P x 10%
C = 晉升警司職級開考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而得出的總分
AC = 履歷評估
PC = 知識測試
P = 心理測驗
E = 專業面試
二、核准以下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職程警司職級晉升開考的甄選程序的最後評分計算公式:
CF = |
C + ( F x 2 ) |
3 |
CF = 總成績
C = 晉升警司職級開考所採用的各項甄選方法而得出的總分
F = 晉升警司職級培訓課程的得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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