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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以及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檢察長提名,任命外籍司法官Joaquim Teixeira de Sousa,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為期二年,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生效。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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