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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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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6,259,549.60(澳門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陸角),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文化基金二零一一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6,259,549.60)
    總收入 (26,259,549.6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1-00-00-00 耐用品  
7-01-0 02-01-01-00-00 建設及大型裝修 (2,150,000.00)
  02-01-04-00-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7-01-0 02-01-04-00-01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2,000,000.00)
  02-02-00-00-00 非耐用品  
7-01-0 02-02-05-00-00 膳食 (700,000.00)
  02-02-07-00-00 其他非耐用品  
7-01-0 02-02-07-00-99 其他 (1,000,000.00)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5-00-00 交通及通訊  
7-01-0 02-03-05-02-00 其他原因之交通費 (2,000,000.00)
7-01-0 02-03-06-00-00 招待費 (850,000.00)
  02-03-08-00-00 各項特別工作  
7-01-0 02-03-08-00-03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2,000,000.00)
7-01-0 02-03-08-00-99 其他 (11,400,000.00)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7-01-0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500,000.00)
7-01-0 02-03-09-00-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2,600,000.00)
    資本開支  
  07-00-00-00-00 投資  
7-01-0 07-06-00-00-00 各項建設 (1,059,549.60)
    總開支 (26,259,549.60)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其他成員:王世紅,羅麗薇,Juliana Ferreira Almeida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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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中央宿舍及中央商業區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112,674.00(澳門幣肆佰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1,209,610.00
2012年 $ 2,903,064.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3.021.158.1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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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金額為$10,007,940.00(澳門幣壹仟萬零柒仟玖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11年 $ 993,775.00
2012年 $ 4,968,875.00

科達有限公司

2011年 $ 674,215.00
2012年 $ 3,371,075.0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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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德發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路氹城VU4.2、VU5.1及VU5.2大馬路的建造工程」的合同,已獲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26,977,466.60(澳門幣壹億貳仟陸佰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陸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09年 $ 103,183,455.00
2011年 $ 23,794,011.6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3、次項目8.051.139.02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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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影像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9,815,443.00(澳門幣玖佰捌拾壹萬伍仟肆佰肆拾叁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2,726,511.90
2012年 $ 6,543,628.70
2013年 $ 545,302.40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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