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的第41/2011號行政命令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改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