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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1/2011號行政命令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應改為:“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