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第二條(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之表一及表二由下表所取代: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每月總收入 (澳門幣) |
1 | 7,000 |
2 | 10,560 |
3 | 13,280 |
4 | 15,030 |
5 | 16,710 |
6 | 19,790 |
7或以上 | 21,020 |
家團之大小 (成員數目) |
總資產淨值 (澳門幣) |
1 | 151,200 |
2 | 228,100 |
3 | 286,850 |
4 | 324,650 |
5 | 360,940 |
6 | 427,460 |
7或以上 | 454,030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鑒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防治愛滋病委員會進行,尤其是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委員會所訂的運作期延長。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36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防治愛滋病委員會的存續期自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三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