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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1/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五十條(九)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基於退休的原因,應Augusto Serafim de Basto do Vale e Vasconcelos(韋高度)的請求,其根據第5/1999號行政命令委任和聘用,並經第61/2009號行政命令續期聘用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之官職,自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七日起予以解除。*

* 請查閱:更正

二零一一年七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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