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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11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5/2011

刊登日期:

2011.6.20

版數:

1311-1314

  • 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相關法規 :
  •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 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委員會的組成

    一、......

    二、......

    三、......

    四、委員會的委員包括:

    (一)檢察院代表一名;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三)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四)衛生局代表一名;

    (五)教育暨青年局代表一名;

    (六)法務局代表一名;

    (七)勞工事務局代表一名;

    (八)社會保障基金代表一名;

    (九)由委員會主席指定屬社會互助、慈善、青年、教育及防治藥物依賴領域的最多十二個私人機構的各一位領導人員或其代表;

    (十)〔原(八)項〕

    五、......

    第三條

    委員會的職權

    ......

    (一)......

    (二)......

    (三)......

    (四)......

    (五)社會服務界法人的確認申請和續期;

    (六)(原(五)項)

    第八條

    全體會議

    一、......

    二、在有需要時,特別全體會議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要求召開。

    三、......

    四、......

    五、......

    六、......

    第九條

    專責小組

    一、......

    二、專責小組屬非常設性質,由委員會主席委任的成員組成,其中一名為協調員。

    三、......

    四、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專責小組的成員還可包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以外的在社會服務範疇或相關領域獲公認為傑出的人士、學術機構、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以及專業顧問。

    五、(原第四款)

    第十條

    秘書

    一、......

    二、......

    (一)......

    (二)......

    (三)......

    (四)跟進由主席指定的其他工作。

    三、......

    第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的任期

    一、第二條第四款(九)項及(十)項所指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並可續任。

    二、......

    (一)......

    (二)......

    (三)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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