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一切所需權力,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新加坡的金融情報組織簽署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恐怖主義犯罪方面的互換資料的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二、經濟財政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指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