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3/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設立拘留中心

在位於氹仔北安碼頭的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新大樓內設立一非法移民拘留中心。

第二條

運作

拘留中心在保安司司長監督下運作。

二零一一年六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