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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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7/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0/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的制度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6/2009號行政法規
第16/2009號行政法規《企業融資貸款利息補貼》第五條修改如下:
“第五條
可獲給予利息補貼的投資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購置用於企業的生產程序或業務並符合有關經濟活動准照的規定的設備、機器及新貨車,且在提交申請之日有關購置完成不足六個月;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