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65/84/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一)項和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載於本批示且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取代經第67/200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44/200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第3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66/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師範培訓 |
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未具所任教教育程度的師範培訓 |
學歷 | ||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 $ 4,300.00 | $ 3,440.00 |
高等專科學位或等同學歷 | $ 3,650.00 | $ 3,330.00 |
不具備高等學歷 | $ 2,950.00 | $ 2,040.00 |
服務年期 | 金額 |
五年至九年 | $ 220.00 |
十年至十四年 | $ 440.00 |
十五年至十九年 | $ 660.00 |
二十年至二十四年 | $ 880.00 |
二十五年至二十九年 | $ 1,100.00 |
三十年至三十四年 | $ 1,320.00 |
三十五年或以上 | $ 1,540.00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八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修改經第29/2009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開辦的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但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三月。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北京大學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頤和園路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北京市海澱區長春橋路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行政暨公職局及澳門理工學院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澳門理工學院 澳門高美士街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課程 碩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種類 | 學時 | 學分 |
中國歷史與文化 | 必修 | 45 | 3 |
政治學 | " | 45 |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 | 45 | 3 |
公共經濟學 | " | 45 | 3 |
公共管理學 | " | 45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 | 45 | 3 |
英語 | " | 60 | 4 |
社會管理與政策 | " | 45 | 3 |
區域發展與區域政策 | " | 45 | 3 |
戰略規劃與管理 | " | 45 | 3 |
領導科學與藝術 | " | 45 | 3 |
公共部門績效管理 | " | 45 | 3 |
政府經濟管理 | " | 45 | 3 |
社會實踐 | " | — | 2 |
學位論文 | 必修 | — | — |
註: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為42學分。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一年三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7/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的行文修改如下﹕
“一、 ......
二、 ......
三、 ......
四、除上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社會文化司司長可決定豁免繳交本批示所指的費用。
五、(原第四款)
六、(原第五款)
七、(原第六款)
八、(原第七款)”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