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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確認暨南大學開辦的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帶來利益,並核准該課程按照本批示附件的規定和條件運作,該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一、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
暨南大學 中國廣東省廣州市石牌 |
二、本地合作實體的名稱: | 暨育服務中心 |
三、在澳門的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
濠江中學 澳門亞馬喇馬路三號 |
四、高等教育課程名稱及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 | 英語(語言文學)專業學士學位補充課程學士學位 |
五、課程學習計劃: |
科目 | 學時 |
第一學年 | |
英語文體學 | 50 |
口譯 | 50 |
翻譯理論與實踐(一) | 50 |
翻譯理論與實踐(二) | 50 |
英國概況、美國概況 | 50 |
旅遊英語 | 50 |
法語(三)及(四)* | 100 |
第二學年 | |
西方經典評論 | 50 |
文學理論與批評 | 50 |
廣告英語 | 50 |
學術文章寫作 | 50 |
畢業論文 | 180 |
* 學年制科目
六、開課日期:二零一一年八月
七、按照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就讀本課程並以及格成績取得文憑者,不排除以後必須根據關於學歷審查的現行法例對相應的文憑作形式上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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