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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1/201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張裕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發放研究生獎學金的合作協議書》。

二、社會文化司司長可將上款所授予的權力轉授。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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