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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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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澳門大學提供「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行車通道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提供「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下層行車通道建造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648,840.00(澳門幣叁佰陸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672,385.00 |
2012年 | $ 1,824,420.00 |
2013年 | $ 152,035.0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4.00.00.08、次項目8.051.169.03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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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科達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腎科供應診療消耗品」的合同,金額為$3,020,692.00(澳門幣叁佰零貳萬零陸佰玖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678,162.20 |
2012年 | $ 1,342,529.80 |
二、二零一一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 診療消耗品」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一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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