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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5/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的備註(24)及(25)修改如下:

“(24)豁免二零一一年的收費。

(25)二零一一年的漁船船舶站收費減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