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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11號行政法規

修改訂定《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第十二條第三款及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14/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十七條

培訓課程的期間

培訓課程的期間如下:

(一)......

(二)高級培訓課程為期六至十八個月。”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