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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的中文、葡文及英文名稱分別更改為“澳門城市大學”、“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及“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12號行政命令
凡載於經十二月六日第467/99/M號訓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196/92/M號訓令所核准的章程、其他法規或規章中對“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的提述,均視為對“澳門城市大學”的提述。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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