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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判給新康華汽車零件及服務有限公司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供應「車輛」費用的分段支付,已獲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鑑於車輛延遲交付,須修改第3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相應負擔的支付年度,整體費用仍為$6,547,800.00(澳門幣陸佰伍拾肆萬柒仟捌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所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本批示於公佈翌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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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提供「高士德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高士德大馬路下水道重整工程——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740,750.00(澳門幣壹佰柒拾肆萬零柒佰伍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1年 | $ 1,266,000.00 |
2012年 | $ 474,750.00 |
二、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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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大熊貓館收費表》,該收費表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分。
二、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可豁免全部或部份入場費、特殊的節/假日向公眾提供特別優惠,以及因應實際情況,對票價作出適當的調整。
三、上指收費表的所有收益將撥入『大熊貓基金』作為對保育大熊貓而開展的教育、研究及項目等用途。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入場門票 | 澳門幣10.00 |
二、12歲或以下小童及65歲或以上長者 | 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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