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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第八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
二、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為執行第24/2010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下稱《通則》)第八條的規定,現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下稱《守則》),其目的如下:
(一)確保“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澳門的成功落實;
(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立一支有視野、有問責、有作為的高效施政團隊;
(三)提高施政效率。
一、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以及《通則》第一條的規定,本守則中的“主要官員”是指:
(一)各司司長;
(二)廉政專員及審計長;
(三)警察總局局長及海關關長。
二、本《守則》適用於廉政專員及審計長時,須作出必要的配合,以確保廉政公署和審計署獨立工作。
一、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及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除必須擁護並執行《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外,亦必須“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二、根據《通則》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主要官員行使職權時,應公正無私及依法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並履行以下義務及防止利益衝突:
(一)依法行政,公正無私,全心全意履行職責,以及堅持施政公開透明,向公眾宣傳和解釋政府的政策,努力實現政府的施政目標和政策,不得濫用職權及將私人利益置於公共利益之上;
(二)積極提高下屬部門或實體管理各項行政事務的效率,確保公共資源使用的合理和效益,不得將公共資源用於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用途上;
(三)維護政府的公信力,堅守個人品德和操守的最高標準,尤其是依法申報財產,遵守迴避及聲請迴避的一般制度,並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須予以保密;
(四)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官方資訊或官方地位牟取個人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幫助任何人優先簽訂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簽訂及從事或透過他人從事任何私人業務;
(五)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但屬於與其官職有關的職務或當然兼任者除外。
三、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以及與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了各主要官員的職權範圍,主要官員均應遵守。
四、主要官員應堅持以人為本及求真求實,推動科學決策及民主發展,並建構陽光政府及和諧社會等理念及目標,以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經濟、社會及政治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五、主要官員須依法施政,在執行職務時應符合科學施政、有效管理及廉潔奉公等要求,否則,須負上相對的政治、民事、財政及刑事等責任。
一、主要官員應通過適當的方式與民互動,了解市民的多方面合理需求和促進市民的全面發展。
二、主要官員應按照有關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及法律法規草擬指引的要求,通過各種渠道收集社會各界的意見及進行政策諮詢。
三、主要官員應以適當的方式與政策相關者互動,逐步推動市民就社會或政策問題積極提出意見或進行討論。
四、主要官員應就收集的意見,尤其是對未能接受的意見應向社會作出適當的解釋,以促進社會對政府的信任。
一、主要官員應:
(一)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條及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向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提供資訊;
(二)把政策制定及執行過程中影響政策相關人的資訊以適當的方式公開。
二、主要官員須以適當的方式,對其施政領域內相關的政策作出深入研究,並向公眾宣傳和解釋政府的政策。
三、在不抵觸有關保密義務的情況下,主要官員應在推行涉及重大民生政策過程中盡可能適時地向社會充分公開與政策相關的資訊。
四、主要官員應以最簡明的方式就政策或措施的目的、原因及相關的內容向社會作出適當說明。
一、在決策時,主要官員應以兼顧市民的權利與義務、市民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利益,從而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可持續協調發展。
二、主要官員應綜合執行組織、專家,以及社會的評估意見,以作為決策的基礎。
三、在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時,主要官員須認識不同政策間的聯繫,並與不同領域官員協作,從而提出整合型的方案。
四、主要官員應建立相應的政策跟進及評估系統,以便對政策作出適時的調整。
一、主要官員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展戰略的需要,公平及公開地甄選及錄用人員加入公務人員隊伍。
二、主要官員應公平公正地處理公務人員的考核、晉升等事宜。
三、主要官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務人員,使他們作出任何不法、不恰當或有違公務員義務的行為,以避免損害人員的價值能力。
四、主要官員應通過培訓及職務調動等不同方式,提升人員的知識及技術能力。
一、主要官員應加強與下屬部門,以至一般公務人員的溝通、資訊交流,以便更好地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及解決下屬部門及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並提高行政效率。
二、主要官員應推動下屬部門就其政策範疇進行科學的研究,並作出討論,以便形成支撐決策的系統性資訊。
三、主要官員應推動下屬部門建立適當的政策跟進及反饋機制,把社會的意見或投訴適時匯報,並尋求解決的方案。
四、主要官員應建立適當的機制,推動一般公務人員、領導及主管和主要官員之間的溝通,以及加強部門之間的協作。
一、主要官員應建立適當的評估機制,監督下屬部門有效使用公共資源、提升行政效率及避免出現任何違法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二、主要官員應監督下屬部門對社會提出的意見及投訴作出科學的分析,並依法處理及適當回應。
三、主要官員應就資源運用及執行政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尤其是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發現的問題,推動下屬部門採取措施作出改善,並予以跟進。
四、主要官員應就下屬部門出現的任何違法或濫用職權情況依法作出舉報,以維護和推廣堅守法治的價值。
一、主要官員應遵守高度的道德行為標準,不作出可減損對其官職所要求的權威、獨立性或尊嚴的任何行為或活動,以維護政府的聲譽。
二、遇有未能就會否影響施政、政府公信力和官職的權威、獨立性或尊嚴作出明確判斷時,主要官員應向行政長官報告並要求給予指示。
三、主要官員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一、主要官員在處理涉及本人、其家屬或與其有特殊關係的人士的事宜時,應嚴格遵守一切防止利益衝突的法律規定,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典》所訂定的迴避及聲請迴避的一般制度。
二、主要官員在任期內,不得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亦不得從事或透過其他人從事任何私人業務,尤其是不得出任主管、代理、董事、僱員或以其他身分,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行業、商業、職業、公司、商會或其他類似組織的工作。
三、主要官員須確保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也不應該涉及不恰當宣傳活動。
四、如作為行政程序或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公司或實體,在主要官員就任前兩年內曾由該主要官員出任其機關成員或參與出資,則該主要官員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與有關行政程序或合同前,應將有關事實向行政長官報告,並要求給予指示。
五、主要官員不得接受饋贈,但屬禮節性饋贈除外;如基於禮節性饋贈的金額、饋贈人的身份或饋贈的動機等而可引起公眾對其誠信的懷疑,或導致政府的聲譽受損,則應予以拒絕。主要官員應將接受的禮節性饋贈通知行政長官,並由其決定該等饋贈的歸屬。
六、經行政長官許可,主要官員方得接受外國政府或外國私人機構的贊助訪問邀請。
一、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的,須予以保密,但另有規定或經行政長官許可的除外。
二、主要官員應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妥善保管所交付的秘密文件,特別應注意機密資料發放的範圍及獲授權接觸有關資料的人士。
三、主要官員離任後,應遵守離任後的限制和保密義務,向主管機關退還及交出所擁有的官方文件及倘有的副本,尤其是屬機密或非公開的文件。
主要官員須按第11/2003號法律《財產申報》的規定申報其個人及配偶,或類同配偶生活的人士的財產,凡兼任有酬或可獲財產利益的職位、職務或活動等,亦須申報在財產申報書內。
一、主要官員須以身作則,善用公帑,不利用任何公共資源,作與政府無關的用途。
二、主要官員不得耗費公帑、其他公共財貨和勞務,尤其是用公帑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一、根據《通則》第三條的規定,主要官員應接受行政長官的領導和監督;協助行政長官制定政策;按行政長官的指示,推介和落實所管轄施政領域的政府政策;執行行政長官授權處理的事項;領導、監督或指導下屬部門或實體良好執行有關施政領域的政策。
二、主要官員須就政策制定過程及下屬部門或實體施行上級訂定的政策的失誤向行政長官承擔責任。
一、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二、根據《基本法》第五十條(十五)項的規定,行政長官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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