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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根據經第9/2009號法律修訂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法官委員會建議,於中級法院設置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刑事性質案件的刑事訴訟案件分庭,以及一個具管轄權審判其他案件的分庭,並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起開始運作。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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