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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3/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何偉寧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外籍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譯名:簡德道),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 請查閱:更正

三、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葉迅生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