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3/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8/2010

刊登日期:

2010.11.29

版數:

993

  • 以確定委任方式任命兩名法官分別出任中級法院法官及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以及以合同聘任方式,委任一名外籍法官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已更改 :
  • 更正 - 第103/2010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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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0/1999號法律 - 通過《司法官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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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中級法院 - 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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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3/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法官的任命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何偉寧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外籍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譯名:簡德道),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 請查閱:更正

    三、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葉迅生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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