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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何偉寧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
二、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外籍法官José Cândido de Pinho*(譯名:簡德道),以合同聘任方式,出任中級法院法官,為期兩年。
* 請查閱:更正
三、經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任命本地編制的初級法院葉迅生法官,以確定委任方式出任第一審法院合議庭主席。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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