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判給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盧梁建築工程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澳門新監獄工程第一期——監察」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370,500.00(澳門幣叁佰叁拾柒萬零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756,000.00 |
2011年 | $ 2,268,000.00 |
2012年 | $ 346,5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3、次項目2.020.129.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目前有多項工作交由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進行,尤其是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的目標所產生的工作,故宜將該項目組所定的運作期延長兩年。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九月二十五日第50/95/M號法令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康福儀器、利華行有限公司、康泰行、科達有限公司、康寧葯業有限公司、清新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而承擔該負擔的年度與支付該負擔的年度不同,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藥物及其它藥用產品」的合同,金額為$283,174,373.20(澳門幣貳億捌仟叁佰壹拾柒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貳角)。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 $ 99,362,740.00 |
康福儀器 | $ 2,762,920.60 |
利華行有限公司 | $ 14,732,563.50 |
康泰行 | $ 21,241,115.40 |
科達有限公司 | $ 115,571,904.00 |
康寧葯業有限公司 | $ 23,287,634.30 |
清新有限公司 | $ 4,366,451.40 |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 $ 1,849,044.00 |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一一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一一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一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本批示規範預防流感病毒(H1N1)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二、該計劃涵蓋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居民,以及依法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非本地居民。
三、該計劃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結束。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免費接種預防流感病毒(H1N1)感染的疫苗。
五、外地僱員及其他非本地居民,分別須支付澳門幣五十元及三百元的接種費。
六、負責接種預防流感病毒(H1N1)感染的疫苗的醫生或護士在接種疫苗後,應在專用的接種冊上記錄。
七、本批示所指接種費的所得,屬衛生局的收入。
八、衛生局局長具職權核准對執行該計劃屬必要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九、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