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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11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第六條及第十二條修改如下﹕
一、 ......
(一)學生人數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五十四萬元;
(二)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七十三萬元;
(三)學生人數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級,津貼金額為澳門幣八十四萬元;
(四) ......
二、 ......
一、 ......
二、 ......
(一) ......
(二) ......
(三)未被上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上限為四十五人;
(四)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至二零零九/二零一零學年,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三十五人;
(五)在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年,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各學級及小學教育第一年至第三年,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二十五人;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小學教育第四年至第六年,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三十五人;
(六)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學年起,未被(二)項規定所涵蓋的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各學級,每班學生人數的下限為二十五人;
(七)學生人數少於(一)項及(四)至(六)項分別規定的下限的班級,津貼金額須按第六條第一款(四)項所定的公式計算,其中Z為(一)項及(四)至(六)項分別規定的人數下限;
(八)〔原(五)項〕;
(九)〔原(六)項〕;
(十)〔原(七)項〕。
三、 ......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學校由所開辦的正規教育最低教育階段的第一學級開始實行有關規定,並逐年依次延伸至第二款(二)至(九)項規定的其他學級,但不影響作出必要的配合。
五、 ...... ”
經第17/2007號行政法規及第3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中載於附表的條文提述修改如下: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二條第二款(九)項所指者〕”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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