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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5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四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高中職業技術正規教育及回歸教育的烹調技術課程,該等課程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並成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烹調技術課程在實施正規教育或回歸教育的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學校中開辦。

三、有關職業技術教育及回歸教育法規的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烹調技術課程。

四、烹調技術課程的定義及指引總方針,按照下列專業特徵訂定,其目的是使學生獲取相關知識,為投身工作做好準備:

學員於完成課程時,除了掌握烹調的基本技術知識外,更具備從事餐飲服務方面的能力。

五、為著投身職業生涯的目的,烹調技術課程授予畢業生烹調技術員證書;而為了繼續升學的目的,則授予等同於同等年期的高中教育課程的文憑。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零/二零一一學校年度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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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調技術課程(正規教育課程)*

培訓領域 培訓內容 課時(小時)
高一 (a) 高二 (a) 高三 (a) 合共
社會文化 中國語言及文化 200 5 200 5     400
選修(b) 葡萄牙語言及文化 120 3 120 3     240
英國語言及文化
個人及社會發展 40 1 40 1     80
數學 120 3 120 3     240
人文及社會科學 160 4 160 4     320
體育 80 2 80 2     160

合共

720 720   1440
專業科技與實踐 餐飲運作 80 2         80
電腦應用 80 2 80 2     160
營養學概論     80 2     80
食物衛生及食品科學 80 2         80
酒店營運     40 1     40
食物烹調 240 6 280 7 200 5 720

合共

480 480 200 1160

總計

2400 200 2600
專業實習 實習一般在實際工作環境中進行。
鑑於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實習課得以模擬實踐及實際實踐之形式進行。
實習活動應與本課程的內容相符。
  1000 1000

總計

2400

1200 3600

專業能力考試

a)屬指引性的每週時間表的課時,因要視乎有關課程的性質及根據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附件II f)項的規定而定。

b)在選修語言科目中,學生應選讀其中一種。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烹調技術課程(回歸教育課程)

培訓內容 科目 教學單元數目 總課時 (a)
社會文化 必修 中文 9 480
數學 9 480
個人及社會發展 6 120
選修(b) 英文 9 360
葡文 9 360
合共 1440
專業科技及實踐 烹調藝術理論 4 200
電腦應用 4 160
餐飲科學及文化 2 80
採購、貯藏及餐飲成本計量學 2 40
旅遊業概論 1 20
營養學概論 1 15
食物衛生基礎 1 25
工業安全與急救 1 20
合共 560
專業實習

實踐性質科目

烹調藝術實務 10 560
實習活動 1 440
合共 1000

總計

3000

(a)各培訓內容總課時百分比符合九月十六日第54/96/M號法令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b)在選修語言科目中,學生應選讀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