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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12/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七款以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及代表工作人員之團體意見,經濟財政司司長命令:

一、訂定財政局(以下簡稱DSF)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工作人員之特別辦公時間。

二、上款所指之特別辦公時段為:

1)上午工作時段,自早上九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下午一時至五時十五分,星期五則自下午一時至五時;

2)上午工作時段,星期一至星期四自早上十時至下午二時,星期五則自早上十時十五分至下午二時;下午工作時段,自下午三時至六時十五分。

三、由財政局局長以職務命令決定需遵守特別辦公時間之工作人員。

四、保留第59/2001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的其他規定。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