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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8/2010號行政法規

修改《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經五月二十四日第156/99/M號訓令核准的《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第十條修改如下:

“第十條

(活動室)

一、為兒童而設的活動室主要用於開展遊戲及教育活動,包括在指導下的活動或自由活動;每個活動室應最多容納二十八名兒童。

二、 ......”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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