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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科達有限公司及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訂立「向衛生局供應疫苗」的合同,金額為$12,463,998.00(澳門幣壹仟貳佰肆拾陸萬叁仟玖佰玖拾捌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科達有限公司
2010年 | $ 343,843.00 |
2011年 | $ 1,719,215.00 |
利和(香港)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
2010年 | $ 1,733,490.00 |
2011年 | $ 8,667,45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1 成藥、藥物、疫苗」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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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批准與廣東南粵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方回填及軟土地基處理工程」合作協議的施工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 請查閱:更正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土方回填及軟土地基處理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金額為$488,925,757.60(澳門幣肆億捌仟捌佰玖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陸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390,000,000.00 |
2011年 | $ 80,000,000.00 |
2012年 | $ 18,925,757.6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1、次項目3.021.157.01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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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UMHQ校園建設顧問有限公司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諮詢及設計覆核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UMHQ校園建設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提供「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項目諮詢及設計覆核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30,400,000.00(澳門幣叁仟零肆拾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0年 | $ 23,104,000.00 |
2011年 | $ 3,648,000.00 |
2012年 | $ 3,648,000.00 |
二、二零一零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7、次項目3.021.158.07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一年及二零一二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零年及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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