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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91/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的A部分(郵政函件的公共服務)3.11A.項(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及5.1.2項(無地址的“推廣易”)修改如下:

“3.11 A. 投遞無地址的“推廣易”函件

每件郵件重量 每一千件或不足一千件的費用
≦10克 600
>10克至50克 900
>50克至70克 1,280
>70克至100克 1,380

澳門幣

5.1.2 無地址的“推廣易”

 
數量/月 折扣(%)
50,001件至100,000件 3
100,001件至200,000件 5
超過200,000件 7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