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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37/2010

刊登日期:

2010.9.13

版數:

799-801

  • 核准三項英語證書課程及其學習計劃。
相關法規 :
  • 第45/95/M號法令 - 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核准以下三項課程:

    a. 英語證書I——實用英語

    b. 英語證書II——職業英語

    c. 英語證書III——商業英語

    2. 三項課程之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3. 課程授予證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

    英語證書I——實用英語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英語,粵語輔助

    課程期限:270小時

    入學要求: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課時
    實用日常英語 30
    聆聽與發音I 30
    閱讀及書寫入門I 60
    職業實用英語 30
    聆聽與發音II 30
    閱讀及書寫入門II 60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初級商業英語 30

    英語證書II——職業英語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英語

    課程期限:342小時

    入學要求:完成英語證書I或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課時
    基礎商業英語 75
    語法重溫I 36
    商業中的閱讀與書寫I 36
    旅遊英語會話I 75
    語法重溫II 36
    商業中的閱讀與書寫II 36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一級商業英語 15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二級商業英語 15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一級旅遊業英語會話 18

    英語證書III——商業英語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英語

    課程期限:343小時

    入學要求:完成英語證書II或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課時
    商業英語會話 75
    流暢寫作 36
    高階商業寫作I 36
    旅遊英語會話II 75
    商業禮儀與異地文化差異 36
    高階商業寫作II 36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三級商業英語 15.5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四級商業英語 15.5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二級旅遊業英語會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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