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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1. 核准以下三項課程:
a. 英語證書I——實用英語
b. 英語證書II——職業英語
c. 英語證書III——商業英語
2. 三項課程之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附件,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3. 課程授予證書。
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授課語言:英語,粵語輔助
課程期限:270小時
入學要求: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
課時 |
實用日常英語 | 30 |
聆聽與發音I | 30 |
閱讀及書寫入門I | 60 |
職業實用英語 | 30 |
聆聽與發音II | 30 |
閱讀及書寫入門II | 60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初級商業英語 | 30 |
英語證書II——職業英語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英語
課程期限:342小時
入學要求:完成英語證書I或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 課時 |
基礎商業英語 | 75 |
語法重溫I | 36 |
商業中的閱讀與書寫I | 36 |
旅遊英語會話I | 75 |
語法重溫II | 36 |
商業中的閱讀與書寫II | 36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一級商業英語 | 15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二級商業英語 | 15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一級旅遊業英語會話 | 18 |
英語證書III——商業英語之學習計劃
授課語言:英語
課程期限:343小時
入學要求:完成英語證書II或通過入學試
評核:通過筆試及口試
學科 | 課時 |
商業英語會話 | 75 |
流暢寫作 | 36 |
高階商業寫作I | 36 |
旅遊英語會話II | 75 |
商業禮儀與異地文化差異 | 36 |
高階商業寫作II | 36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三級商業英語 | 15.5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四級商業英語 | 15.5 |
倫敦工商會考試局二級旅遊業英語會話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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