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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1/2010號法律

公報編號:

36/2010

刊登日期:

2010.9.6

版數:

744-750

  •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
相關法規 :
  • 第22/88/M號法律 - 訂定衛生司特別職程制度--撤消六月廿五日第五二/八五/M號法令。
  • 第86/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81/99/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醫護人員的職程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0號法律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制度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訂定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的法律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律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的醫務行政人員。

    第三條

    特別義務

    醫務行政人員即使在休班或休息期間,也應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危及居民健康的情況發生,以及在緊急或災難情況下參與有關工作。

    第二章

    職程架構

    第四條

    職級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的進程載於作為本法律組成部分的附表,分為首席行政主任、顧問行政主任及首席顧問行政主任三個職級。

    第五條

    職務內容

    醫務行政人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 在計劃及方案中執行屬科技性質的顧問及諮詢職務;

    (二) 協調各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的跨專業小組;

    (三) 協助管理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包括監督相關小組工作的規劃、編排及評估,並就資源的運用作出分配決定;

    (四) 行使執行職能,尤其是加入領導或顧問機關,並參與有關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訂立合同的程序;

    (五) 促進落實由領導機關作出的承諾;

    (六) 確定人力資源方面的需求,尤其是按需求程度或其他指標確定相關需求;確定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後勤工作的需求;

    (七) 向領導機關提供支援,尤其是在錄取人員及將其分配至各部門或單位、編製有關人員表的建議書、訂立人員調動的標準、評估醫療服務的質素、訂定及規範計劃的條件及優先次序,以及訂定及評估有關範疇的政策方面提供支援;

    (八) 加入負責設立新的衛生護理部門或單位的程序的多元技術小組;

    (九) 推動醫院行政範疇的特定培訓活動。

    第三章

    職務進程

    第六條

    入職

    進入職程須以考核方式的開考進入首席行政主任職級為之,具備醫務管理學士學位學歷,或具備其他適當學士學位學歷及學位後醫務管理課程者,均可投考。

    第七條

    晉階

    一、由某一職階晉升至緊接的較高職階,在原職階的服務時間須符合下列規定,且須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

    (一) 如屬晉升至第一職等的第二職階及第三職階,分別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兩年及三年;

    (二) 如屬晉升至第二職等的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四年;

    (三) 如屬晉升至第三職等的職階,須在原職階服務滿五年。

    二、如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上款(二)項及(三)項所定服務時間減少一年。

    第八條

    晉級

    一、晉升至職程的較高職等取決於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開考及在相關職程內的原職等提供服務的時間,以及符合下列的工作表現評核:

    (一) 如屬晉升至職程的最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九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八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 如屬晉升至職程其餘職等,須在原職等服務滿四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又或須在原職等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十分滿意”的評語。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表現評核為緊接開考前最近數年內的工作表現評核。

    第四章

    開考

    第九條

    一般原則

    一、開考屬招聘及甄選醫務行政人員職程人員的正常及必要程序。

    二、開考應於編制內職位出缺日起計兩年內進行。

    三、對開考適用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規定,但不影響本法律規定的適用。

    第十條

    典試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

    一、典試委員會由許可開考的主管實體以批示設立。

    二、典試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正選委員組成,並須指定兩名候補委員,以便在正選委員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替代之。

    三、典試委員會成員須從醫務行政人員職程的醫務行政人員中委任,但經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除外。

    四、典試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職級均不得低於開考的職級。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提供工作的制度

    一、醫務行政人員按正常工作制度提供服務。

    二、在正常工作制度,醫務行政人員須每周工作三十六小時。

    三、每日工作時間定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之間,而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段不得超過八小時三十分鐘。

    四、在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提供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第十二條

    隨傳隨到

    一、對醫務行政人員可適用隨傳隨到制度,即其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可被召喚執行職務。

    二、醫務行政人員處於隨傳隨到狀況的時間表由所履行職務的單位或部門的最高負責人編訂。

    第六章

    報酬

    第十三條

    薪俸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各職級人員的薪俸載於本法律的附表。

    第七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四條

    已展開的開考

    本法律的規定不影響基於已開始及仍處於有效期內的開考所作的任用。

    第十五條

    職程的撤銷

    撤銷按照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設立的醫務行政人員職程。

    第十六條

    轉入的制度

    在本法律生效之日,編制內醫務行政人員轉入本法律附表所載的醫務行政人員新職程。

    第十七條

    轉入的規則

    第二職等的醫務行政人員轉入同一職等及職階的醫務行政人員職級。

    第十八條

    處於職程頂點的人員

    一、於本法律生效之日處於原職程最高職等及職階的醫務行政人員,有權將在所處職級提供服務的所有時間計入晉級及晉階所需服務時間。

    二、上款所指醫務行政人員可根據本法律關於在該職程內晉級及晉階所需的服務年數及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直接轉入相對應的職級及職階,且無須接受開考。

    三、按上款的規定經計算所需服務年數而轉入相對應的職階後,尚餘的服務時間計入晉升至下一個較高職階所需服務時間。

    第十九條

    轉入的手續

    轉入根據行政長官以批示核准的名單為之,除須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外,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十條

    轉入的效力

    一、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指的轉入,自本法律生效日起產生效力。

    二、為晉階及晉級的效力,轉入後的醫務行政人員在編制內的職程、職級及職階內提供的服務時間,連同工作表現評核亦將予以計算。

    第二十一條

    現有個人勞動合同

    一、本法律生效前訂立的個人勞動合同及其續期,繼續受該等合同的原有條款規範。

    二、經當事人建議並獲雙方同意,可選擇訂立受本法律規範的新個人勞動合同。

    三、如作出上款所指選擇,應於本法律生效後一百八十日內訂立新的個人勞動合同,而新訂合同的效力追溯至本法律生效之日。

    四、經分別考慮法定學歷要求或專業資格要求,第二款所指合同按本法律附表所載的相關職程進程訂立,而工作人員原有的職級及職階維持不變。

    五、如屬第二款所指的情況,其晉階及晉級所需服務時間自新合同產生效力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人員編制

    經聽取行政暨公職局的意見後,載於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附表的人員編制所指的醫院行政人員組別須於本法律生效起三百六十五日內作出修訂。

    第二十三條

    負擔

    為實施本法律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登錄於衛生局本身預算內存有的可動用資金承擔。當有需要時,由財政局動用為此而調動的撥款支付。

    第二十四條

    廢止

    廢止下列規定:

    (一)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第三章;

    (二)附於八月十五日第22/88/M號法律的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修改的表五,該等修改載於上述法令。

    第二十五條

    生效

    一、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因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所指的轉入而出現的薪俸點的調整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追溯僅適用於人員的獨一薪俸,有關人員有權收取一筆款項,其金額為人員於轉入前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與轉入後所處職級及職階的對應薪俸點之間的差額。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二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第四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所指者)

    醫務行政人員職程

    職等 職級 職階
    1 2 3
    3 首席顧問行政主任 730 755
    2 顧問行政主任 670 695 720
    1 首席行政主任 570 590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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