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5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0
刊登日期:
2010.9.6
版數:
766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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