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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5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6/2010

刊登日期:

2010.9.6

版數:

766

  •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撥入法務公庫。
相關法規 :
  • 第10/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法務公庫制度——若干廢止。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明年度登記及公證部門每月徵收手續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五撥入法務公庫。

    二零一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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