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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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24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 ......
(一)......
(二) ......
(三) ......
(四) ......
(五)最少十一名的社會人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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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第5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修改如下:
“三、 ......
(一)......
(二) ......
(三) ......
(四) ......
(五)最少十一名的社會人士。”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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