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取消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4.0點(數據之公共網絡)4.1項(分組交換數據網絡)的服務。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