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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5/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取消經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第4.0點(數據之公共網絡)4.1項(分組交換數據網絡)的服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後滿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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