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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74/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四條第二款(四)項(2)分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根據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第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仍繼續生效的前臨時巿政機構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民政總署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主席 1
副主席 2
委員 5
部長 11
處長 35
科長 8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60
獸醫 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1
技術員 5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2
巿政機構管理員 --- 巿政機構管理員 3 a)
技術輔助人員 4 公關督導員 4
技術輔導員 42
地形測量 --- 地形測量員 2
巿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 巿政機構助理管理員 8 a)
工務 --- 繪圖員 1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00
巿政機構監督 --- 巿政機構監督 2 a)
運輸 --- 重型車輛司機 4
--- 輕型車輛司機 1
工人 2 技術工人 16 a)
1 勤雜人員 26 a)

總數

362

a)職位出缺時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