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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2/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63/200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的衛生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衛生局人員編制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10
處長 9
組長 3 a)
科長 8
醫療人員 醫院醫生職程
醫院主任醫生及醫院主治醫生
90
公共衛生醫生職程
公共衛生主任醫生及公共衛生主治醫生
7
全科醫生職程
全科主任醫生及全科主治醫生
47
全科醫生 1 b)
牙科醫生 牙科醫生 2
醫院行政人員 行政總管及責任中心行政主任 4
高級衛生技術員 高級衛生技術員 10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1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7
衛生技術人員 牙科醫士 5
診療技術員 115
技術員 5 技術員 11
傳譯及翻譯 文案 2
教學人員 幼兒教師 2
護理人員 護士監督 8
護士長 40
高級專科護士 40
專科護士 200
高級護士 200
一級護士 500
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衛生稽查員 30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4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90
放射助理員 1
助理服務人員 衛生服務助理員II 3 b)
衛生服務助理員I 64 b)
重型車輛司機 重型車輛司機 5 b)
工人 2 技術工人 8 b)
  1 勤雜人員 1 b)
   

總數

1582
a)職位於相關附屬單位裁撤時撤銷;
b)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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