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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經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所指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B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高級職程 | 總數 |
警務總監/消防總監 | 1 |
副警務總監/副消防總監 | 1 |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主管 | --- | 廳長 | 2 |
處長 | 8 | ||
科長 | 15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24 |
護理人員 | --- | 護士長 | 1 |
高級護士 | 1 | ||
一級護士 | 7 |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1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24 |
傳譯及翻譯 | --- | 文案 | 1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60 |
公關督導員 | 5 | ||
電信 | ---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 2 |
工務 | --- | 技術稽查 | 2 |
繪圖員 | 2 | ||
資訊 | ---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4 a) |
技術輔助人員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78 |
工人 | 2 | 技術工人 | 3 a) |
1 | 勤雜人員 | 3 a) |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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