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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71/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第二十條所指的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及文職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B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B

(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者)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領導人員編制

高級職程 總數
警務總監/消防總監 1
副警務總監/副消防總監 1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主管 --- 廳長 2
處長 8
科長 15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4
護理人員 --- 護士長 1
高級護士 1
一級護士 7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11
技術員 5 技術員 24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60
公關督導員 5
電信 ---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2
工務 --- 技術稽查 2
繪圖員 2
資訊 --- 資訊助理技術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78
工人 2 技術工人 3 a)
1 勤雜人員 3 a)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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