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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8/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第4/2005號行政法規《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港務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港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_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7
處長 12
科長 5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2
傳譯及翻譯 _ 翻譯員 2
技術員 5 技術員 6
政府船塢主管 _ 政府船塢主管 4 a)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0
工務 _ 繪圖員 3
港務 _ 海上交通控制員 16
水文員 6
海事督導員 11
專業技術員 _ 無線電電子助理技術員 1 a)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53
港務 _ 海事人員 106
政府船塢工人 _ 政府船塢工人 1 a)
運輸 _ 輕型車輛司機 1 a)
工人 1 勤雜人員 8 a)

總數

286

a)職位出缺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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