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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經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44/2003號行政命令修改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所指的郵政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表一

郵政局人員編制

(一月九日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政局組織規章》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局長 1
副局長 3
廳長 3
處長 4
領導及主管 組長 5
科長 11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27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3
技術員 5 技術員 10
傳譯及翻譯 文案 1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6
郵務 郵務輔導技術員 8
電信 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 3
工務 繪圖員 2
技術輔助人員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2
郵務文員 50
郵務 郵差 60
運輸 輕型車輛司機 3 a)
工人 2 技術工人 4 a)
1 勤雜人員 3 a)

總數

239

a) 職位出缺時撒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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