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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環境保護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標誌的色彩及特徵載於上款所指的附件,標誌可採用黑色及白色。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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