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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旅遊學院書籍及紀念品零售價之計算標準如下:

(一)“書籍零售價”以不低於成本價發售;

(二)“紀念品零售價”為成本價加百分之五十。

二、上項所指物品的具體零售價將由旅遊學院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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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規章》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2010/2011學年研究生獎學金的發放名額及每月發放金額如下:

(一)碩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四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四千元;

(二)博士學位課程獎學金名額為十五個,每月定額為澳門幣五千五百元。

二、本批示適用於2010/2011學年的研究生獎學金發放工作。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