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廢止第51/2010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五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