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學生福利基金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0,503,165.03(澳門幣伍仟零伍拾萬叁仟壹佰陸拾伍元零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50,503,165.03 | |
總收入 | 50,503,165.03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04-00-00-00 | 雜項 | ||
3-02-2 | 05-04-00-00-90 | 備用撥款 | 50,503,165.03 |
總開支 | 50,503,165.03 |
二零一零年五月六日於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梁勵——委員:朱國宏,袁凱清,黃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