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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的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顧問 6
廳長 2
總調查主任 5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秘書 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7
調查員 調查員 95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3
公關督導員 1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總數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