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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辦公室主任 | 1 |
顧問 | 6 | ||
廳長 | 2 | ||
總調查主任 | 5 | ||
處長 | 6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12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2 |
秘書 | — | 秘書 | 2 |
辦公室助理 | — | 辦公室助理 | 1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7 |
調查員 | — | 調查員 | 95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23 |
公關督導員 | 1 |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2 | |
總數 |
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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