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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3/2010

刊登日期:

2010.6.7

版數:

415-416

  • 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配備。
被廢止 :
  • 第32/2024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2/2024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46/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的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十四條所指的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一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一

    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

    (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者)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辦公室主任 1
    顧問 6
    廳長 2
    總調查主任 5
    處長 6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2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2
    秘書 秘書 2
    辦公室助理 辦公室助理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7
    調查員 調查員 95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23
    公關督導員 1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2
       

    總數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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