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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1/2010號行政法規

增加發行澳門幣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新紙幣的發行及數量

許可大西洋銀行發行面額為澳門幣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發行限額分別為一千萬張、六百萬張、四百萬張、四百萬張及二百萬張。

第二條

紙幣的特徵

由大西洋銀行發行的澳門幣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的新紙幣保持在第10/2005號行政法規《發行澳門幣壹拾圓、貳拾圓、壹佰圓、伍佰圓及壹仟圓紙幣》中訂定的所有特徵,但該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四)項的(2)及(5)分項所述的特徵除外;對現時許可發行的新紙幣,有關規定修改如下:

“(四)、右方由上至下印有下列中、葡文的主要字樣:

(1) .....................................

(2)“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n.º 11/2010”;

(3) .....................................

(4) .....................................

(5)“MACAU, 8 DE AGOSTO DE 2010”;

(6).....................................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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