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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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38/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九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住所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隆銀行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Wing Lung Bank, Limited”,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分行,以便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從事銀行業務。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