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萬利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4/2008號行政命令第一條修改如下: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永利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