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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33/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人員編制

五月九日第24/94/M號法令第十條所指的新聞局人員編制,由附於本行政命令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附表取代。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表

新聞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1
廳長 2
處長 5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15
傳譯及翻譯 - 翻譯員 4
技術員 5 技術員 13
傳譯及翻譯 - 文案 2
編輯人員 - 編輯 2 (a)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9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14
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4
工人 1 勤雜人員 1 (a)

總數

73

(a)職位出缺時撤銷。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12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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